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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注册志愿者(义工)管理办法

2013-05-31  来源:东莞市环保志愿服务总队   浏览:

 

东莞市注册志愿者(义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Dongguan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后,方可注册。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志愿者协会以及由市志愿者协会授权的团组织、志愿服务中心(总队、站)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授权,方可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东莞志愿者网(http://zyz.dgyouth.gd.cn)、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东莞注册志愿者登记证”、“东莞志愿者”胸章。登记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市志愿者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全市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各级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参加集中服务时,必须佩戴明显的志愿者标识,如志愿者服装、服务证、服务帽或徽章等。

(五)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应通过其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

(六)各级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共青团东莞市委宣传部、东莞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市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各镇(街道)应普遍建立志愿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通过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三)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每年12月5日前向上级志愿服务组织书面总结汇报本年度注册志愿者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三)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七)注册志愿者可在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东莞市志愿者协会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认证制度

东莞市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由注册机构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奖章授予制度

各级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授予东莞市志愿服务奖章,由镇(街道)志愿服务中心和由市志愿者协会授权开展注册工作的志愿服务组织负责评定后报东莞市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地(市)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经东莞市志愿者协会推荐,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经推荐,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奖章。  

(五)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备案。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东莞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市志愿者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东莞市委宣传部、东莞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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